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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甲制度存廢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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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設資料
資料識別:
TUZ-670000031114
資料類型:
文字
著作者:
陳錫如
主題與關鍵字:
崇文社文集(2)
描述:
內文: 自管子作軍令以寄內政。畫界分疆。而連鄉軌里之制行。自商君變政令以圖富強。稽戶編籍。而什伍連坐之法立。此後世保甲之準繩也。降及有宋。王安石循周制比閭族黨之意。而更立為保甲法。其法十家為保。五十家為大保。十大保為都保。選眾所服者二人。為都保正副。以統率之。其意無非為緝奸宄靖閭閻。徵人役。便均輸之計。與我台現行之保甲制度相仿彿。然此固專制國之時代所常有。而於共和立憲之國。則未之聞也。我台現屬立憲國之領土。而何以獨設立保甲之制度乎。誠以台灣舊係專制國之轄地。台民尚未諳立憲國之條規。其間多有桀驁不馴、作奸犯科、騷擾閭里、妨害治安者。故設立保甲之制度以範圍之今。之制度。似宜再行變更。或存或廢。可以輿論決之。無如言人人殊。有因循派之輿論。有急進派之輿論。言存言廢。各不相同。其在因循派者曰。我台自創設保甲以來。有保正、有甲長、有壯丁。人民有不正行為者。有保正可以檢舉之。盜賊有劫殺逃慝者。有甲長可以緝獲之。民間有水火災害者。有壯丁可以救護之。而且義務擔當。下情得以上達。此保正之勞也。道途修造。行人得以便利。此甲長之功也。疾病豫防。衛生得以進步。此壯丁之力也。兼之官廳命令。傳達有人。鄉曲齟齬。調和有主。保甲之制度其存之便。而在急進派者曰。我台自設立保甲而後。選保正、選甲長、選壯丁。保正無俸給可領。而應酬難免破費矣。甲長無權利可獲。而百事徒勞奔走矣。壯丁無功名可求。而徵調常見休業矣。設也保正不得其人。則擅作威福。而保民受欺侮矣。甚至保甲有費。貧民難堪。服役有常。富家不免。保甲之制度其廢之便。由是觀之。二者所言。其存其廢。各不相同。顧吾思之。地方自治之制未設。保甲不可不存。地方自治之制已行。保甲又不可不廢。蓋保甲之制度數十條。街莊長皆可因時制宜。損益而辦理之。似無庸保甲之仍勞也。惟今日新設自治之制。原屬試行之初。街莊議員係官選而非民選。則民選之保甲。似宜暫存。而不可遽廢。俟一二年後。自治之制著有成效。則地方之治安。皆由街莊設法維持。保甲之制度。雖存而不存。不廢而自廢矣。如是則有立憲國之規模。而無專制國之氣習。束縛既寬。人民便利。自由平等。國殖無分。竊不禁拭目俟之。馨香祝己。
出版者:
周崑陽
日期:
出版品發行日期:2009
格式:
文字檔
來源:
臺灣文藝叢誌
語言:
中文
範圍:
臺灣文藝叢誌
管理權:
中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
引用這筆典藏
引用資訊
陳錫如(2009)。[保甲制度存廢論 ]。《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》。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59/4f/97.html(2015/07/21瀏覽)。
直接連結
http://catalog.digitalarchives.tw/item/00/59/4f/9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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